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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妆品取名手册
一、禁止使用语
(一)绝对词意
如动画特效;多效;强力;神效;高效率;速效性;奇效;强力;全方位;多方位;最;第一;特等;顶尖;冠级;完美;非凡;焕肤;除皱纹等。
(二)欺骗性词意
如只加上一部分天然药物化学成份的化妆品,但宣称商品“天然”的,属欺骗性词意。
(三)夸大其词性词意
如“技术专业”可适用在技术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工作人员应用的染头发类、烫头发类、指(趾)甲类等商品,但用以别的商品则属夸大其词性词意。
(四)诊疗专业术语
如药方;方子;药用价值;药品;诊疗;治疗;医治;产后妊娠纹;各种皮肤疾病名字;各种各样疾病名称等。
(五)明确或暗示着诊疗功效和实际效果的词语
如抑菌;抗菌;杀菌;杀菌;抗菌;消肿;抗感染;活血化瘀;祛毒;抗过敏;抗敏;抗过敏;斑立净;无斑;去疤;止脱生发;头发再造;止脱;减肥瘦身;融脂;抽脂;减肥;廋脸;瘦小腿等。
(六)医药学知名人士的名字
如扁鹊;神医华佗;张仲景;李时诊等。
(七)与商品的特点沒有关系,顾客不容易了解的词意
如编解码;电子数码;智能化;红外感应等。
(八)庸俗性词意
如“裸”用以“赤身裸体”时属庸俗性词意,不可应用;用以“淡妆”(如彩妆产品化妆品)时能够应用。
(九)迷信活动词意
如鬼、妖怪、卦、邪、魂。又如“神”用以“神明”时属迷信活动词意;用以“怡神”(如芬芳化妆品)时能够应用。
(十)早已准许的药品名
(十一)超出范围宣称商品用途
如独特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可超过《化妆品卫生监督所规章》以及实施办法要求的九类独特用途化妆品含意的表述。又如非独特用途化妆品不可宣称独特用途化妆品功效。
二、可宣称术语
(一)非独特用途化妆品
1.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应用祛屑;绵软等词语。
2.肌肤护理化妆品名称中可应用清新;控油补水;滋养;保湿补水;缓解;抗皱紧肤;嫩白;紧实;晒后修复面膜等词语。
3.彩妆产品化妆品名称中可应用清理;遮暇;装饰;美唇;润唇;润唇;眼睫毛纤密、卷翘等词语。
4.指(趾)甲化妆品名称中可应用维护;清理;长久等词语。
5.芬芳化妆品名称中可应用香体;怡神等词语。
(二)独特用途化妆品名称可应用与其说含意、用途、特点等相符合的词语。
如健体类化妆品名称中可应用健体;瘦身等词语。去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应用去斑;美白祛斑等词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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